一、
缔约过失与违约过失区别是什么
面对缔约过失与违约过失的区分,我们首先要明确两者在多个维度上的差异,具体包括:
1.从发生的时间点来看: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即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之前;
(2)而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即合同双方已经确立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两者的性质也存在显著差异:
(1)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依据是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的自行约定;
(2)而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3.在赔偿范围上,两者也有所不同:
(1)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赔偿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即因信赖合同会成立或有效而遭受的损失;
(2)而违约责任则赔偿的是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即因对方违约而未能实现的合同利益。
二、
根本与一般违约的区别
在探讨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时,我们首先要关注的是合同目的是否实现这一核心要素。
1.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种违约行为具有严重性,足以使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意义。
2.而一般违约则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但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这种违约行为相对较轻,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这一规定为判断根本违约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区分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时,我们需要结合合同目的的实现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