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成立即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合同也是合同,故适用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但由于定金是一种担保性质的合同,故定金合同成立,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条件。
定金合同的特殊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实际交付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担保方式的,须在定金给付方给付定金后合同才能生效,在定金给付前,合同不能生效,双方关于担保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定金担保合同为实践合同。如果一方交付定金,对方拒绝接受的,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拒绝接受定金的行为如果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多于或少于约定的数额而另一方接受的,应视为双方变更了定金的约定,定金合同按实际交付的数额生效;如果另一方拒绝接受的,合同不能生效。
(二)主合同生效
定金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从合同,其成立和生效须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合同也就归于无效;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时,定金合同也要归于消灭。
但定金合同的条款不成立或无效时,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只是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三)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因此,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
定金的书面形式可以是当事人就定金的设立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条款,还可以是具有定金性质的信件、传真、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但应当注意的是,定金合同虽为要式合同,但《担保法》并未明确规定未釆用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无效。因此,定金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上的效力。
如果定金合同是用口头形式订立,且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或者一方能够证明定金合同存在的,仍然可以认定定金合同成立和有效。
(四)定金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生效的定金合同,其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20% 的,超过部分无效,未超出部分的定金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