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说吧,律师调查令就是律师和法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常规的、又很有用的工具。
具体案子中,法官不可能每个案子面面俱到的去一个一个的跑,如果要调查,只能把这个任务分担到律师身上,但是,奈何律师的调查权限很有限,所以,这个律师调查令(早期叫做“委托调查函”)就诞生了。
律师拿着这个调查令去调取资料,本质上跟法官拿着调查手续去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奈何祖国地域广博,比如某些银行、国企、甚至部分机关,不要说调查令了,就算是法官本人去,也不一定搞得定。
总体来说,律师调查令还是很有用的,但是,实际上,在律师的调查权限上增加“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程序,实际上又导致整体案件推进速度放缓。
或者说个案中,并不是每个律师都愿意去跑。
回归题主问题本身。
一、关于银行账号来源
1、人民银行
1.1人民银行会计科可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开户情况(含销户情况)。
1.2有外币业务的单位到人民银行外资科查询外币开户情况(含销户情况)。
2、工商档案
2.1工商底档中一般都有企业银行开户情况。
2.2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有可能审计报告,可从审计报告中查阅到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2.3验资报告中有银行账户信息。
2.4工商底档中的印章备案登记页(尤其是合同专用章)有银行账户信息。
3、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可查询企业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情况和账户信息。
也可通过社会软件(如企查查、天眼查等)查到发票信息。
4、电信等通讯机构
可查询企业电话费从哪个帐户交纳(适合被执行人为大型企业及其集团)。
5、水电气等机构
水、电、气等机构可查询企业缴纳水、电、气费帐户信息。
6、以采购方的身份电话谈业务,问对方将钱打到那个帐户上。
7、交易底档(合同、送货单、发票等)中一般注有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
8、执行查控系统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中有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只能查尚未注销的,且不能完全覆盖)
9、曾经给被执行人转账的收款账户信息。
10、缴纳公积金账户开户信息。
11、缴纳社保账户开户信息。
12、既往裁判文书(尤其是保全类文书)。
13、企业开设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
二、关于调取银行流水的注意事项
(一)、查开户行
可通过各银行公布的客服电话查询。
(二)、区分主体
1、对私账户
一般无需前往开户行调取,前往各支行或营业网点一般均可调取(10年以上的建议首选去开户行查询)。
2、对公账户
一般需前往开户行以及开户行的上一级机构调取。
三)、具体方式
1、银行账户中包含的信息量极大,在调查令中需明确具体银行流水需反映的事项。
具体可包括: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其配偶姓名(身份证号)名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账户及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续和已销账户的基本开户资料、活期账户、定期账户、贷款账户、理财、国债、黄金、保险、其它投资产品等)、上述账户自设立至今历史交易明细(含交易对手名称及账号)、原始凭证、余额及是否存在冻结、冻结法院、时间、案号、顺位等。
万不可简单写明流水或交易明细。若只是简单的写为银行流水,可能银行提供的流水中连交易对手的名称、账号、备注/摘要内容都没有,调取流水就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
2、调查令抬头(被调查人)写明为某银行总行的全称即可,不要选择写具体某一分行或支行,可以有效避免因开具了A支行的调查令,但是却需要去B支行调取。
3、已销户状态账户需要特别注意。被执行人将账户销户处理,说明该部分账户极可能是被执行人不希望我们查到的信息,这其中可能为被执行人为收取某一笔或几笔款项的专用账户,其收款转移后即做注销处理,但通过查询银行流水、销户转款凭证即可查证被执行人具体转移财产的路径。若金额与被执行金额相当,可直接以此作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据。
4、建议现场调取时随身携带各地高院或高院联合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部分银行经办人对司法查询业务并不熟悉,其可能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拒绝查询,此时,若能当面拿出该规定,可有有效的解决问题或方便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