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与违约的区别
缔约过失与违约的区别
缔约过失与违约,两者虽在表面上有所相似,实则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包括:
1.两者产生的依据截然不同。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下产生的,此时合同尚未生效,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通知、说明等先合同义务而需承担责任。
(2)违约责任则仅能在已生效的合同中产生,即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2.两者保护的利益也各不相同。
(1)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保护缔约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利益,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或无效时,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而违约责任则更侧重于保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基于合同实际履行所获得的利益。
3.责任发生的时间点上,缔约过失责任仅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成立但无效、被撤销时。而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当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4.两者在赔偿损失的范围上也存在差异。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及可预见的利益损失。而违约责任则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应获得的利益。
5.责任形式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仅限于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多种形式。
缔约过失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种情况下,一方并无真实订立合同的意愿,而是利用磋商过程损害对方利益。例如,为了与竞争对手争夺收购机会,故意拖延谈判时间,导致对方错失良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这包括隐瞒标的物的瑕疵、无权代理等关键信息,以及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误导性信息,以引诱对方订立合同。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这是指一方在合同磋商过程中,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泄露或利用对方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所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损害对方信赖利益的行为。
以上情形均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