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21年年底订婚。原告在订婚时给予被告礼金88000元,过年红包1万元,于2022年2月6日在周大福给被告购买三金20662元,2022年中秋节给被告1万元,2022年春节经介绍人给被告现金1万元,2023年2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万元。 被告在收受原告上述财物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结婚请求,但被告却要求在原本谈好的20万元彩礼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作为装修款,且要在蚌埠市区提供一套住房,否则就拒绝结婚,且之前收受的财物不予退还。原告认为被告出尔反尔,不守信用,以婚姻换取财物,要求高额彩礼,完全背离了缔结婚姻的初衷,亦违背公序良俗。 被告拒绝结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财物未果。 裁判分析过程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男方按风俗习惯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彩礼,该彩礼的性质属于有条件的赠与,当婚姻关系不能成立时,也就是赠与条件不成立时,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并根据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要求返还财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自古以来,婚姻都是人类生活中的大事,在传统习俗中,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这些现金或财物被称作聘金、彩礼。近年来,通过立法、宣传等多种手段,父母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彩礼等陈规陋习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成本的不断增长,加之部分地区男女数量比例失衡的现实情况,导致彩礼数额不断攀升,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天价彩礼,一旦婚姻不成或离婚,不仅会给男方及其家庭造成巨大损失和生活困难,婚约财产类案件也在逐年增加。 友情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了需返还彩礼的情形。对于给付或接收的金钱或财物,应对其性质明确说明,对大额彩礼要有其他人员经手,或保有照片、视频、通话录音等佐证其数额和性质的证据。虽然人们的初衷是为了缔结美好的婚姻,但也要确保一旦不成,能尽量挽回相应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8万元以及三金; 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法官信息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