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林伟律师
  • 专职律师
    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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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培训名义诈骗判决案例
发布者:沈林伟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4日 1人看过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5月,刘*要被告人宁**推销研究生考试培训业务。后宁**帮刘*招收李*、喻**等8名考生参加研究生考试,每人收费3万至5万元不等。同年12月25日下午,宁**到达衡阳入住座落于珠晖区的丽波酒店,刘*在该酒店交给宁**10个考试*****,并告知使用方法,由宁**分发给参加考试的考生,其中喻**、太**怡等5名考生拿走了考试*****(后一人退回)。此过程中,宁**陆续转到刘*指定的银行账户14.88万元,从中获利1.26万元。2021年1月28日,宁**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裁判分析过程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和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提出,肖**、宁**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判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二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提起上诉,应当视为不真实的认罪认罚,对其一审判决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处理诉讼权益,应予取消;肖**、宁**犯罪情节严重,不能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驳回抗诉,维持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5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肖**的定罪部分、第二项对上诉人宁**的定罪部分和第三项对宁**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5刑初7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肖**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上诉人宁**的量刑部分判决; 三、上诉人宁**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官信息      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