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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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欠款纠纷判决案例
发布者:沈林伟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4日 1人看过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自有运输车两辆,一辆是6米8的平板,车牌号为鲁AB2805,一辆是随车吊,车牌号为鲁AW8003。2020年4-11月份,原告接受被告雇佣用自有车辆为其运送脚手架,货物运输完毕后,被告公司员工为原告统计运费并出具运费结算单,后交由被告员工签订费用报销单,但被告一直未实际给付运费。截至2020年11月份,被告合计欠付运费7001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裁判分析过程      原告虽与被告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根 据其提交的运费结算单据可以证实被告使用了原告车辆 并产生运费,双方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由庄某签名的运费结算单均能与苏某签名的报销单相互对应, 结合历城法院认定的苏某的身份及庄某在庭审中的自述,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运费 70015 元未支付,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运费 70015 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 运输费 70015 元; 二、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 利息(以 7001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     引用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百零七条     法官信息      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