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骗保费为由经济纠纷判决案例
发布者:李海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4日 1人看过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因业务发展急需资金,被告表示其能让原告快速获得资金贷款,为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2年5月11日签订贷款服务合同(后因贷款未能办理下来,所以此贷款服务合同二被告并未给原告而是将其收回了)。期间,被告又要求购买保险,为此原被告签订《保险条款》及《附加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保险费74592 元。但事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无贷款及保险资质,也拒不向原告出示保险保单,而且至今,被告也并未履行贷款义务。为此,原告与被告协商退款,被告表示愿意退款但是迟迟未实际退款。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金爪爪公司涉嫌利用合同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公安机关也正在进行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刘锋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锋的起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官信息 金智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