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借款纠纷判决案例
发布者:李海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4日 1人看过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认为是被告向其介绍理财投资,原告不感兴趣,故只向被告借款,由被告理财。被告承诺利息3分。后被告承诺于2019年年底还清。 裁判分析过程 被告2011年12月20日向原告承诺保本加息经营原告的外汇投资10万元,后又于2017年认可该比款项系个人借款,故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利息,承诺书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过高,原告主张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经计算该利息为2080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30500元,被告还应支付177500元。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多利息,按照起诉时LPR四倍即年利率15.2%计算。 判决结果 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775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计算)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法官信息 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