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判决案例
发布者:陈锋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4日 1人看过
案件基本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梁某某对该房屋享有62.5%份额,黄某1、黄某2、黄某3各享有12.5%份额, 裁判分析过程 遗嘱是否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继承人黄保堂、梁秀英共同所有的位于沙市区北京路食品宿舍1门4楼1号房屋一套(面积 78.61 平方米,产权证号:9911371 号),原告黄军玲分得28.125%份额,原告丁功玉与被告黄伟共同分得 12.5%,被告黄军义分得 43.75%,被告黄伟分得 15.625%; 二、被告黄军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军玲 11183 元,支付被告黄伟 11183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主张。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