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通过微信、银行卡及刷原告信用卡等方式共计借到10万余元,但一直对女方采取隐瞒、欺骗方式,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后拒不还款甚至想否认借款事实,原告报警后其仍不配合还款,最终原告无奈找到律师,委托后经律师帮助,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十万余元并承担利息。 裁判分析过程 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10月2日期间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129903元,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手写借条,针对该部分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除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提供的借款外,原告与被告还使用两个p**机,用p**机1刷取原告的花呗和信用卡23470元、用p**机2刷取原告的信用卡105300元,套现款项用于向被告提供借款及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花呗和信用卡作为金融机构给予特定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信用额度并非透支人所有的钱款,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故原告与被告通过p**机套现提供借款部分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被告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5769.03元,原告与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在2021年6月23日的通话中,双方约定按照“普通四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双方关于利率标准的表述并不明确,亦未说明系借期内利息还是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向原告借款、利用原告的*****,经催要仍未偿还,应支付原告未还借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和信用卡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02825.9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02825.9元为基础,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法官信息 孙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