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经审理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6日,漯河市源汇区七彩都市枫林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委托方(甲方)与原告广恒物业公司作为受委托方(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七彩都市枫林(龙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坐落位置: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36号,占地面积4.9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物业类型住宅;四至:东:长江国际,南:苏荷公馆,西:井冈山路,北:汉江路;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乙方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元,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乙方如不按约定缴纳物业费,应向物业公司交纳0.3%的违约金(按日累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广恒物业公司为七彩都市枫林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魏海河系七彩都市枫林七彩2号楼3单元205号业主,物业面积为140.71平方米,多层建筑。2020年6月30日、10月19日,广恒物业公司向魏海河催缴物业服务费。 另查明,2020年1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广恒物业公司诉魏海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豫1102民初120号。2020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20)豫1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判令魏海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河南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用2532.78元。该判决现已执行完毕。 裁判分析过程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已由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广恒物业公司向七彩都市枫林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魏海河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广恒物业公司诉请魏海河支付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中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并实际执行,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魏海河拖欠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的物业费841.91元[140.71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11+29÷30)月]未交纳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物业服务系针对广大业主,具有公共性,每个业主利益角度不同,要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权利,但如果业主以各自原因拒交物业服务费,则物业服务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造成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的恶性循环,最终将损害到大多数业主的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已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一、被告魏海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41.91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魏海河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