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
发布者:张磊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4日 1人看过
案件基本情况 一、答辩人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案涉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福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答辩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不应承担诉讼费用,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已于2020年1月9日在被告人保福山支公司处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理应由被告人保福山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答辩人无关,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二、答辩人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金额及标准明显过高,依法不应予以支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据我们了解教练员是在车上的,没有证据。 裁判分析过程 暂无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申慧颖各项损失共计194215.17元(含社会求助基金垫付20700元)。 二、驳回原告申慧颖对被告新越驾校、王春晓、戴巧媛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申慧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法官信息 薛永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