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律师
  •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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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造假收取他人财产判决案例
发布者:张磊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4日 1人看过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郭某在2018年代理销售房屋期间,在收取定金后,明知无法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购买手续的情况下,使用使用私刻假章、购买收据的手段,将被害人购房首付款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4月3日,被害人报案;4月4日被拘留;4月5日被取保候审;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于12月30日提起公诉。     裁判分析过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信息      审判长:殷宗良 人民陪审员:杨洋、蔡霞